《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行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
(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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