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吊操作章程及其注意事项
驾驶员应当认真
做到“十不吊”,具体如下:
1、吊具不合格,吊具损坏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斜拉不吊。
4、重物捆绑不牢,不平衡不吊。
5、快口,尖棱等未加可靠垫不吊。
6、利用吊挂作加工支撑的不吊。
7、带电物体不吊。
8、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吊。
9、重物下有人或浮动物品的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清或物体状态、重量不明的不吊。
一、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
2、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及本说明书等。
3、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二、有下述情况
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
2、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5、不得长期悬停空中。
三、操作守则:
l、每班作业前应作日常检查;
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吊起
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3、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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