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依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司
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
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发火灾
伤害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项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各类动火应当严格
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
“三不动火
”,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之后
,才可动火。(如燃气管道)
1.4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利进行拒绝
动火。2、动火管理
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
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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