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证
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线项目使用的液化气及液化气罐的安全,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液化气罐属于压力容器,内装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
物品,只能做为食堂生活用。不得用作工程,替代乙炔使用。
2.项目部食堂及外协队伍用液化气罐防火安全工作统一由项目部安质部管理,对防火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液化气罐应供应商应有合格的资质,并应提供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确认。液化气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其资料留底存档
,并上报项目部。应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4.供货方需有液化气罐的检验合格证(签),钢瓶及充灌的液化气压力应当符合
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来历不明的液化气罐流入使用。
5.50kg
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的砖砌库房内,与人员密集区域应有有效安全距离,库房应与用火区
须有有效隔离,库房应当设置
门、锁。
6.液化气罐库内禁止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用火。除运送人员和炊事员外他人不允许随意
开锁入内。气罐库应有防晒、防雨、通风设施。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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