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
81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负责。5.内容:5.1销售处方药时,应当由
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签字
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
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该做好
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后
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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