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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