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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
设备停用
1、特种设备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封存设备,并在封存后
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参考
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适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设备报废
在特种设备报废后,按相关的有关规定
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我检查
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情况
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记录。5、特种设备运转
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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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备停用、报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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