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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数据介绍

本研究借鉴张川和刘杰的研究方法,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号(IPC)作为衡量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依据。具体而言,将专利IPC分类号的前四位作为该专利技术知识特征的标识。若企业在第t年申请的专利中包含其前五年(t-5至t-1年)未曾出现过的IPC前四位分类号,则认定该专利属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相关专利数据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数据名称:上市公司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数据

数据年份:2000—2023年


数据指标及参考文献

证券代码 年份 颠覆性技术创新(发明、实用) 颠覆性创新(发明专利) 颠覆性创新(实用专利)

[1]孙烨,张艳丽,刘金桥.免责激励对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影响——有调节的中介效应[J/OL].科技进步与对策,1-13[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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