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须知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船舶。
2.明火作业区域环境考察
2.1名词解释
危险区域:经常产生和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场所。
2.2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地点、场所作业批准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考察,确认安全。
2.3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
10m为半径向上
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空间。
2.4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从作业点向首尾延伸
15m,以船舶宽度为界,向下至平台或甲板,向上
2m的柱形空间。
2.5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吡邻的舱室。
2.6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查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明火作业的基本条件
3.1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1%,相对风速小
于13.8m/s
。3.2明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符合环境考察要求。施工现场须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扩散的安全措施
3.3明火作业前,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3.4有隔热舱壁或间架板上进行明火作业前,必须拆除距焊割边缘
0.5m
内的一切可燃物,对
0.5m
以外的可燃物,应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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