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颁布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
[2011]12
号颁布时间
:04/15/2011
实施时间
:04/15/2011
效力状态
: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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