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导语: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
GS法均确立
单层制的
GS治理结构。也就是说,
GS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
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
GS法确定的双层制下,
GS由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
上市
GS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
GS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
GS。上市GS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
交易。 GS法对上市
GS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的规定,内容
如下: 1.上市GS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GS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上市GS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GS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GS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
GS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GS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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