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3)》(学习笔记)-53
上述投资安排中,上市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的远期回售安排,实际为双方约定的看跌期权,该看跌期权的对手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对手方为不同主体,上市公司应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后续计量,而不应将衍生金融工具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作为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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