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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易燃品使用安全规则
1.不许将易燃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燃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
(酒精)灯,燃着的火柴等。
3.使用蒸馏或升华的易燃物质时应当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
(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
(边高80~100厘米);(4)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四周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
(5)工作肘要戴上眼镜。
4.在试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
3千克,每种不得超过
1千克。随用随取,使用后
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燃物质
(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
)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
(如废油、废有机溶剂
)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
地方,不允许随意
乱放。禁止将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爆的易燃物贮存在一起。使用中应留有安全距离。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闸,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如灭火机,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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