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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重油的安全处置
1.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2.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重油贮罐必须设有良好的加热装置,一般以低压蒸汽保持长期均衡供热,罐内油温控制在70~8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90。C。
4.油罐必须要有
准确可靠的液位指示,并应当设置
高限报警装置。
5.油罐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装置。重油罐必须要有
可靠的接地装置。
6.取样和检测口处,应使用软金属衬垫,以免撞击产生火花。装卸油过程当中
禁止取样和检测。
7.重油罐区严禁烟火,应当设置警示牌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
符合规定的事故防火围堤。
8.重油贮罐的基础外露部分、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及保温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9.各油罐顶部严禁无关人员攀登,不许在罐顶行走。
10.重油汽车槽车的装油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米。
11.水路运输重油码头的设置按交通部《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
《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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