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10
同时,对持续性信息披露而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或经理等直接责任人,除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或股票特别处理之公司的中期报告需要审计外,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也都极少介入持续性信息披露工作。因而让上市公司对“未及时披露信息”承担“无过错责任”,有立法上的合理性。上述“无过错”责任乃是证券法所设置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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