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33
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规定散见于《股票条例》、《公司法》(1994)和《证券法》(1999,2006)等法律法规中。
《证券法》(1999)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2006)第63条将“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