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文标题:惩罚性赔偿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研究
2 作者信息:范 林: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3 出处和链接:范林. 惩罚性赔偿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研究[J]. 争议解决, 2026, 12(8): 36-44.
https://doi.org/10.12677/ds.2026.128233
4 摘要: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消费公益诉讼领域,旨在借助其遏制、预防与补充救济功能弥补传统私益救济的激励不足。然而,在缺乏明确实体法授权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等法定公益诉讼主体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主张惩罚性赔偿,引发了责任定型/责任竞合与赔偿金归属性等方面的争议。本文认为,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应定位为公法责任,其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之间应通过程序顺位、数额扣除与限额折抵等规则协调适用。在赔偿金管理上,应以社会产权理论为基础,通过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信托实现资金的独立管理。破解适用困局的根本路径在于:立法层面确立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独立地位,解释层面引入比例原则弹性化裁量规则,配套层面构建惩罚性赔偿金的社会产权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