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68
(三)未能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揭示大额银行虚假存款
(1)在2002年年报审计时,YH所未获取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的对账单,未能发现5000万元虚假存款。
(2)在2003年年报审计时,YH所对存放于兴业银行广州天河北支行的19500万元货币资金,在已经得知该笔资金跨期转户的情况下,未取得与该笔大宗资金相关的活期账户流水单原件,对审计证据获取不足,导致未能发现该笔资金已经转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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