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92
两者比较,一是将主体由“公司”扩大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二是对犯罪行为要件,除了保留“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增加了“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规定;三是构成犯罪不再仅限于“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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