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699
①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目的;②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欺诈发行股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方法行为;③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④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故符合牵连犯罪的构成要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处罚原则应分三类,即“从一重处断说”、“法定标准说”和“数罪并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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