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1-10 22:56:15的发言: 可以先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部分。至于土地产权的界定成本,你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吧,找出主要的交易费用来。信息成本当然算交易费用了。
不太同意其中关于交易费用的分类方式,
首先,交易费用不是一种考察经济现象的新变量,而应该是一种以前被经济学家所忽略的市场机制中的“噪音”。科斯在这方面最大的贡献就是发现一个新的市场机制中的变量(见,Benjamin Klain and Robert G. Crawford, 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中的相关评论)。
其次,个人认为交易费用只会发生在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非要将签订合同之前的谈判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履约成本包括在内的话,整个交易费用的概念就太空泛而没有太大的实际可操作意义了。
最后,关于事前和事后的分类,应该只是理论讨论或者在签订协议之前,当事人的一种主观上对于不确定成本判断,这是一种对于交易过程进行分析的方法,不是真实成本。这种结论可以从一些论文中得出(如,参见Sanford J. Grossman; Oliver D.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所以,交易费用就是为了保证完成一项交易,而发生的所有市场费用(如,谈判成本和缔约成本,而非交易对象本身的成本),应该是“催化剂”成本。为了使合同具有可行性的事前和事后成本,应该是一种防止机会主义和降低不确定的虚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