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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微观经济学
2011-3-16 17:10:49
(在29楼又补充进去了下面这一小段内容。)

    显然,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生产者来说,只有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创造出社会价值,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客观耗费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对于社会而言,则只有充分地满足生产者实现其劳动力价值的基本要求,才能使社会价值被充分的创造和生产出来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在这一过程中,社会通过对产品进行价值评估来引导生产者的生产,生产者则通过对产品生产价值大小的权衡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产。当产品的生产价值大于零或者说产品的生产可以为自己及他人或者说社会带来收益时,生产者将继续扩大生产;当产品的生产价值等于零或者说产品的生产已无法为自己及他人或者说社会自己带来收益时,生产者则停止生产。这样一来,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通过个人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追求,就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和同时最大化。在了解了人们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所要追求实现的是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后,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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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9 13:31:17
30# 刘保强

B、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人们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在前面我们了解到,对于生产者来说,其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在产品生产中其劳动力所实现的价值。这样一来,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便是在产品生产中由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也就是劳动力的载体由生产者所生产出的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在了解了这一基本情况后,接着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人们是如何来衡量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个人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a、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在上面我们了解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会根据产品生产的社会价值的大小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产品生产,直到产品在社会中不再有生产价值时为止。也就是说,生产者会在生产出的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恰好可以弥补其所用掉的那单位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价值或者说以社会价值形式出现的个人价值时,停止自己的进一步生产。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于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来说,在一次交换中他不仅会将自己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当做自己最后所相应用掉的那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且也会将其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活动中付出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的单位劳动力时所必须实现的最低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对其而言,在此次交换中,其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的单位劳动力最少都可以为其换来这一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那么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那么多的以社会价值形式体现出来的个人价值,他当然不会使其在此次交换中付出任一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的单位劳动力后所能换来的社会价值低于这个价值标准。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在个人那里为其找到了一个衡量其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一次交换中决定提供的最后那一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所表示的价值就是该生产者在此次交换中所愿意接受的其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该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为了实现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的最大化,还不得不将自己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做为自己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在与他人交换时所要求实现的最高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的最大化,该生产者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在此时最多也只能在交换活动中要求实现这么多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同一个交换者而言,其在交换中不可能同时接受为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单位而付出不同的社会价值。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为了实现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在交换中只能是以得到了自己认同的交换者愿意为自己的最后单位产品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做为自己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高社会价值。否则,其结果不是只以少量成交,就是无法成交。而无论是交换无法达成,还是只以少量成交,都无法实现其生产收益的最大化!

    这一点是可以在现实的交换活动中得到大量佐证的。例如:在现实交换中,我们可能会见到某种产品同时以3元钱1斤和5元钱2斤来出售,这个5元钱2斤显然就是在以2.51斤来成交。而卖者既然在卖3元钱1斤的同时,还愿意以5元钱2斤来出售该产品,当然是因为可以为其带来更多的生产收益。否则,他便会直接以2.51斤来出售该产品。在这种同时卖2斤可以为其带来更大收益的情况下,显然其无法同时以3元卖出第1斤和以2.5元卖出第2斤。毫无疑问,这是交换者无法接受的,其会以拒买或只买1斤来做出回应。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看出,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为了实现其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的最大化,在一次交换中会以其愿意最后提供的那单位产品在社会中所能实现的价值来做为其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高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可以说,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一次交换中决定生产或者说提供的最后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所表示的价值也是其在该次交换中要求实现的其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高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会发现由我们在前面所确定的在一次交换中个人愿意接受的其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正好与其在社会中所要求实现的最高社会价值发生了重合。这就使得,在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在同一次交换中一个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卖者只能是将自己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任一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无法实现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最大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或者说生产中在个人那里找到了其生产或者说制造单位产品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一个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具体的生产或者说交换中决定最后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就是其在制造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任一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显然,如果我们将这些在一次交换中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合起来构成一个较大单位的相应劳动力的话,那么对应的由这些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加总的和就构成了这个较大单位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从而我们也就衡量出了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在一次交换中所付出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明确了个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是如何在具体的生产或者说交换中衡量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在我们了解了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在具体的生产中是如何来衡量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是如何来衡量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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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2 15:07:02
32# 刘保强
b、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有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成交,就会有一个相应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形成。然而,这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只是在一次具体的交换中所形成的,并不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所有的交换中该种劳动力都会具有这么大的社会价值。因为,这一价值还只是该劳动力在某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它可能还会随着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新的生产者的加入和原有生产者的退出而发生变化。我们都知道,当有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成交后,就意味着有一个相应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社会中形成了。而当有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形成后,全社会的生产者包括该劳动力的提供者本身都会以此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为依据,来对自身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和应实现的社会价值做出评估,从而考虑是否要加入或继续该产品的生产。也就是说,全社会的生产者都会结合自身情况对该劳动力是否应具有那么大的社会价值来做出评估,然后再用自己下一步的生产行为来做出回应。毫无疑问,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一劳动力就应该具有这么大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全社会都认同了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情况就不会发生什么变化,从而使得该价值就同时也构成了一个社会对该种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和评估,进而该社会价值就会做为该种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一个统一价值来出现。当然,如果是在社会中虽然有生产者不认同这一评估或者说认为这一评估过高,但由于代表该种劳动力的产品的生产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使得其他生产者无法自由进入,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情况便也不会发生变化,从而就使得大家不得不接受这一劳动力具有这么大的社会价值。显然,这也会形成一个该种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统一的社会价值。

    但如果是在社会中有生产者不认同这一评估,而且代表该种劳动力的产品的生产是不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或者说生产者是可以自由进出的,那么该种产品的生产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会在社会中做出相应调整,直到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时,才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该种劳动力的统一的社会价值。显然,如果有人认为这一评估偏高,高于自己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那么在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他们便会纷纷也加入到该产品的生产中去,去要求更好地实现自身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这样的话,便会由新的生产者的加入来打破原有的生产平衡,从而先在整体上降低了原有生产者的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分割了原有生产者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并使得交换者有了要求以较低的社会价值来交换产品的空间。然后会在新的市场形势下,使得现有的生产者不得不也调整自己对原有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认识,考虑降低对自己劳动力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的要求,从而在社会中会形成一个新的较低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如果是情况相反,有生产者认为这一评估偏低,低于自己劳动力应实现的社会价值,那么在生产价值或者说生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原有生产者便会要求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退出该产品的生产加入劳动力社会价值较高的产品生产中,去要求更好地实现自己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随着原有生产者的要求提高社会价值或部分退出,就会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来认识这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有了提高的空间,进而便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新的较高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上述的这些变化和调整过程会一直持续到全社会的生产者对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达成共识,都认同了这一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为止。

    显然,这些经过一定时期后在全社会范围内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是该种劳动力通常情况下在社会中的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由实际最后加入或者说在经过一定时期后最后决定保留在某产品生产中的生产者所确定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是通常情况下该种劳动力在社会中的标准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这一价值形成后,全社会就对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达成了共识,不会再有生产者的加入或退出,从而会使该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因此而稳定下来。这样的话,我们就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社会范围内确定了一种劳动力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当在社会中确定了一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后,我们还会发现,如果我们的产品生产是完全竞争的或者说在社会生产中人们的生产是完全自由流动的,那么在生产中无论出现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偏高还是偏低,都会让生产者的自由流动来逐步抹平,从而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最一般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这一情况下,任一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都会是一致的,不同劳动力之间只有因付出的劳动量的不同而带来的社会价值的差异。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那么这个经过一定时期后、在社会范围内逐步稳定下来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同时也代表了在该社会中一般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从社会的角度,对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个人所衡量出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可能只是一种劳动力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并不一定能代表该种劳动力在一般情况下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所以,它通常只能是做为该种劳动力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殊社会价值出现。而对于由社会衡量出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来说,由于它已经排除了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将一种劳动力放在了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来考察,能够比较有效地反映出该种劳动力的通常情况,所以只有它才能做为该种劳动力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当然,如果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所衡量出来的一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那么它就代表了任何劳动力在社会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所确立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才能真正反映出一般劳动力的社会价值。

   

    在了解了人们对劳动力价值衡量的情况后,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产品的价值及人们对产品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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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5 14:05:47
33# 刘保强

4、产品的价值及人们对产品价值的确定

    关于产品的价值,在前面我们曾谈到,产品的价值是指特殊事物产品对于其生产者所产生的正作用或者说价值补偿作用,在数量上就等于生产者在得到或者说生产该产品时所付出的价值,并分别介绍了产品的个人价值以及其在自然和社会两种不同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但在对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认识中,只是从直观上分析了一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和在整体上对产品的社会价值做了一个把握,并未谈及到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价值形成的内在机理。或者说,在前面对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形成过程的分析,并未深入到其内在的形成原理,我们还不能从根本上来把握它的形成。这就使得,在这一部分的内容虽然我们在标题上写的是要从整体上谈产品的价值,但由于关于产品的价值的大部分内容在前面已经做过相关介绍,所以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产品价值中在前面所未涉及到的内容,从根本上来了解一下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价值的形成过程。谈到产品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指的就是产品在交换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那么产品在交换活动中的价值是如何形成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做一探讨。当然,为了便于我们对产品社会价值形成过程的分析,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1)、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的直接体现

    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产品的价值在数量上就等于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的价值付出或者说价值损耗。这样的话,对于产品的社会价值来说,它的大小便取决于社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所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对社会价值的损耗。也就是说,产品的社会价值决定于产品的制造者和交换者在获取产品时分别都付出了多少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只有交换者在交换活动中所愿意付出的社会价值才能做为社会对制造者在制造产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的社会肯定和认同,才能使其知道自己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所损耗的劳动力意味着是对多少社会价值的耗费,就使得只有在交换活动中能够交换出去的产品才可能确定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在交换活动中能得到交换者认同的产品价值,才能做为产品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产品的社会价值虽然也必须是在得到产品制造者认同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但在交换活动中却只是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直接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其付出的社会价值的结论。显然,这一结论是能够得到实践支持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都是在了解到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购买者愿意在交换中为其付出多少货币,才意味着知道了其具有了多大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一个产品的标价是多少,如果始终都没有买者愿意接受,那么就意味着其还不具有相应的社会价值。

    当我们明确了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交换活动中直接表现为交换者愿意为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社会生产中交换者对交换的社会价值的追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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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8 17:39:54
34# 刘保强
2)、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交换者对交换的社会价值的追求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做为生产者,人们会根据自己在生产活动中的所得和所失来权衡出一种产品对自己是否具有生产价值,然后再根据产品的生产价值的大小来依次选择生产出各种产品。而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来说,由于他们在决定交换时已经认定了要生产或者说交换哪一种产品,所以他们的生产抉择或者说交换抉择已经不再是在不同的产品中考虑生产或者说交换什么产品,而是要根据在交换某一已经认定要交换的产品时自己的所得和所失来权衡出与哪个该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进行交换,以及具体交换多少产品。也就是说,交换者虽然也会根据交换行为能给自己带来价值的大小来安排自己的交换行为,但在这一抉择中已不再包含要生产或者说交换什么产品的抉择,而只是要考虑去与谁交换和交换多少。

    毫无疑问,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所有的交换者都会依据交换能够为自己带来价值大小的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交换对象和决定交换多少产品,直到其付出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交换来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能够为自己带来的价值为零时,也就是继续扩大交换的价值为零时,交换者便会决定停止进一步扩大交换。换句话说,就是当交换者可以交换到的单位产品做为劳动力时对于其的价值正好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相等时,或者说当交换者可以交换到的单位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对于其的价值正好与交换者在制造自己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对其造成的价值损失相抵时,也就是交换者在交换中的实现价值与付出价值相抵时,交换者便会决定停止进一步交换。否则,进一步交换的决定还将会继续下去。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产品的交换者这里又找到了一对价值都相等的产品。也就是说,对于产品的交换者来说,其决定最后交换的这单位产品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都是相等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是因为交换者在其决定最后交换的这单位产品上实现了其得到价值与付出价值的相一致和相统一。也就是说,交换者决定交换的最后这一单位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对于其的价值正好等于其为了生产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所用掉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对自己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也就是正好等于其为了交换该单位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或者说,交换者最后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正好等于它所交换到的那单位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对于其的价值。其次,则是因为由交换者最后决定交换的这单位产品同时也是制造者在该次交换中决定最后提供的那单位产品,从而会使交换双方在这单位产品的交换上对彼此产品价值的认识也达成共识。也就是说,交换双方在最后这单位产品的交换上会彼此认同对方对双方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从而会在他们之间形成一个对彼此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价值的一致认识。

    这样一来,由于在交换活动中得到了制造者认可的其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对于交换者的价值就是该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由制造者耗费了该劳动力而制造出来的产品对于交换者个人的价值同时也构成了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对于交换者来说,其在最后决定交换的这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个人价值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而且,同样由于在交换活动中得到了制造者认同的交换者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耗费的个人价值同时也意味着交换者所耗费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交换者在交换中所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个人价值同时也是其在产品交换中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就使得,对于交换者来说,其在最后交换这单位产品时所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个人的价值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再结合上前面我们所分析的交换者最后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正好等于它所交换到的那单位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对于其的价值,或者直接说正好等于它所交换到的那单位产品对于其的价值,我们便在交换者那里找到了一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都相等的产品。或者说,交换者在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交换中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与其要交换的单位产品具有着相同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对于交换者来说,其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价值也等于其为了交换它而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的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就为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确定产品的价值和找到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进一步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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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1 11:56:09
35# 刘保强

3)、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初步形成

    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我们同样不难发现,对于交换者来说,在同一次交换中他不仅会将自己最后需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或者说所耗费的社会价值当做自己最后交换的这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而且也会将其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交换任一单位产品所需要付出的最高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交换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交换者在交换活动中只会在同质产品中选择要求社会价值最低的产品来考虑交换和决定交换数量,在同一次交换中不会考虑要求社会价值较高的同质产品。也就是说,交换者在同一次交换中不会认可同一产品有不同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同一次交换中交换者不会为相同单位的同一产品而付出不同的社会价值。因为,交换的决定是交换者在交换前基于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提供者所要求的最低社会价值所做出的,如果产品的提供者不能完全接受这一价值标准,将使交换者重新考虑是否交换和要交换的产品数量,从而使这一交换无法达成。否则,产品的提供者便只能是默认交换者所确立的这一产品社会价值的最高标准。这就使得,交换者在一次交换中决定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成为了其在交换任一单位产品时所愿意付出的最高社会价值。这一点也可以在现实的交换活动中得到佐证。我们在现实交换中,经常能见到有商品的买者会以自己要多买些为条件来向卖者要求便宜些,然后会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到较多的商品。显然,这里这个较低的价格就是买者在此时愿意为一单位该产品付出的最高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中为交换者找到了一个衡量一种产品社会价值的最高标准。也就是说,在一次交换中交换者愿意为交换最后那一单位产品所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该交换者在此次交换中愿意接受的其单位产品的最高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者在这次交换中最多也只愿意为单位产品付出这么多社会价值。

    毫无疑问,与此同时,交换者为了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也不得不将自己为了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而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或者说社会价值,同时也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所能向直接生产者或者说提供者要求的单位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交换者在此次交换中最少也需要为单位产品付出其为了交换最后那单位产品而需要付出的那么多相应产品或者说社会价值才能得到一单位该产品。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一次交换中交换者需要为最后那单位产品所付出的社会价值,恰恰就是此时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提供者所能接受的其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单位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交换者要想达成交换便只能将其做为该单位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来要求。否则,如果其再要求更低的社会价值的话,该种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提供者将不再愿意交换或不再愿意提供那么多的产品出来交换,从而导致不是交换无法达成,就是无法交换到理想的数量。而无论结果怎样,都会影响到交换者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交换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下,交换者只能是将自己为了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而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或者说社会价值来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所能要求的单位该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者在此时要想进行交换,最少也得为单位产品付出这么多的相应产品或者说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会发现,在一次交换中由我们所确定的交换者愿意接受的单位产品的最高社会价值正好与其所能要求的单位产品的最低社会价值发生了重合。这就使得,在交换收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在一次交换中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买者只能是将自己愿意为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所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做为自己在此次交换中交换任一单位该产品时所需要付出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无法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在具体的交换中为交换者找到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一次交换中交换者决定为交换最后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在此次交换中单位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在具体的交换中在交换者那里找到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一次交换中交换者愿意为交换最后那单位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就是单位相应该产品在此次交换活动中的社会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交换活动中初步确定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然而,由于在此时的交换有可能还只是处于一个一时的局部环境中,此时所形成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有可能还只是一个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还不能简单地把它就看做是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这个产品的社会价值有可能还只是一个产品的临时社会价值,随着生产条件的进一步变化,产品的社会价值还可能会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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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3 12:54:14
36# 刘保强

4)、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基本确定

    在了解了产品的社会价值是如何形成后,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它是如何在整个社会中被确定下来的。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当在交换中形成了一种产品的社会价值后,就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显然,当在社会中有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形成后,就会引起相关的生产者们注意,从而成为他们进行生产决策的一个依据。人们通常都会将其结合产品对自身直接的个人价值来做出权衡,权衡出制造这一产品能否为自己带来收益及能带来收益的大小,从而考虑自己是否要加入或继续该产品的制造或者说直接生产。毫无疑问,除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其他生产者无法加入制造或者说直接生产外,只要由这一产品所代表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还存在着偏高或偏低,那么就会引起该产品的生产情况发生变动。从而随着产品制造者的进一步加入或退出,就会使产品制造者对其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要求也产生变化,进而便会引起产品的这一初步形成的社会价值的变化。而且只有到了产品制造者们要求劳动力实现的社会价值趋于一致时,这一生产的变动过程才会停止,产品的社会价值也才会因此而基本稳定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这就是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由初步形成到基本确定的过程。下面,我们就来对其做一具体了解。

    毫无疑问,当社会中产品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后,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们就会根据此时的产品生产情况来要求自己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产品的交换者当然还是会在其中选择要求社会价值最低的产品提供者来考虑交换和做出交换决策。显然,随着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的逐渐增多或减少,便会使他们在自己能承受或愿意接受的范围内来要求较低或较高的产品社会价值,从而便会在社会中重新形成一个新的产品的社会价值。而且直到产品制造者要求的劳动力社会价值趋于一致或者说产品的新的社会价值得到了全社会生产者的普遍认同后,或者说在该产品的生产中不再有新的制造者加入和旧的制造者退出后,该产品的社会价值才会最终稳定下来,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该产品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通过这一调整过程后,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一个产品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就会基本确定下来。显然,它就是由最后实际加入或者说经过一定时期后仍保留在该产品生产中的产品制造者或者说提供者所要求实现的其产品或者说相应劳动力的最低社会价值。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给予了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充分的调整时间后所确定下来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才能做为该产品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只有被大家普遍接受了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才能算做是该产品在通常情况下的社会价值。

    当然,如果要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所形成的产品社会价值,那么在产品之间社会价值的区别便没有了因劳动力的质的不同而引起的产品的社会价值的差异,剩下的便只会是因为制造产品时付出劳动量的不同而造成的产品社会价值的差异。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生产条件下,产品之间的社会价值便没有了质的不同,只存在由于制造产品时所耗费劳动时间多少的不同而造成的产品社会价值的差异。在我们具体地了解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或者说产品的生产情况,并简单地分析了人们是如何来衡量劳动力和产品的价值后,下面我们就来比较全面的了解一下人们对价值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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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6 11:10:01
由于最近这段时间连续思考问题,用脑有些过度,左脑有些隐隐作痛。为了保证后面内容的质量,尽量减少瑕疵,所以我决定休息两天后,再继续发后面的部分,还请关注此帖的朋友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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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9 14:39:20
37# 刘保强

5、价值的衡量及其标准

    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由于价值是一个由人的主观来决定其大小的东西,所以并不是所有事物的价值都是可以衡量的,而且在可以衡量其价值大小的事物中,也不是所有事物都可以找到其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的。并且还进一步了解到,只有那些与人们的客观付出相联系的事物,才有可能从客观上对其价值进行衡量,并为其找到一个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价值可以从客观上来衡量,并为其找到客观的价值衡量标准呢?下面,我们来做一具体了解。

1)、可以衡量并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价值

    在前面我们曾分析到,在生产活动中,人们会通过自己付出的劳动力为自己实现的价值来衡量出劳动力对于其的价值,以及通过在产品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力所耗费或者说所损失掉的价值来衡量其生产出的产品对于其的价值。并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那里,发现了其决定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产品与其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之间价值的一致性;和在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那里,发现了其决定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与其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之间价值的一致性。还进一步以产品制造者最后决定生产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衡量出了制造者制造单位产品时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和以产品交换者最后决定交换的那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为基准衡量出了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当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便可以从中进一步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生产它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是相等的。这样一来,就使我们找到了一对可以衡量并进一步确定客观标准的价值。也就是说,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生产它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可以彼此成为对方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在它们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衡量。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交换活动是由交换双方来同时完成的,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制造者决定最后生产或者说提供的那单位产品,恰好就是产品的间接生产者或者说交换者所决定要最后交换的那单位产品。或者说,交换双方决定最后交换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就是产品制造者最后生产的那单位产品。这就使得,对于产品的制造者和交换者来说,在他们决定最后提供和交换的那单位产品与制造者付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和交换者需要付出的相应产品之间虽然不一定有一致的个人价值,但它们之间的社会价值却必然是一致的。或者说,无论它们在交换双方那里所耗费的直接个人价值是多少,但它们在交换双方那里所耗费的间接个人价值或者说社会价值都必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们之间都具有着相等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我们可以把它们相互来用做对方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再结合上我们以它们为基准来确定出的相应单位劳动力和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我们自然就不难得出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就等于生产它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结论。这样一来,我们就从产品制造者的角度确定了其产品的社会价值等于生产它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并且可以使它们相互成为对方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

    在得出上述结论后,我们还会发现,由于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每个生产者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或者说产品制造者和交换者的身份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做为一种产品的交换者出现的该产品的间接生产者同时也是其自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直接生产者,而做为一种产品的制造者出现的该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说提供者同时也是他人产品的交换者或者说间接生产者。一个他人产品的交换者在交换中付出的自己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意味着其在做为产品制造者时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而一个产品制造者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交换中所实现的社会价值,同时也意味着其在做为他人产品的交换者时为交换他人产品而付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对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者来说,自己产品在交换中实现了多少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在交换中付出了多少社会价值,自己在交换中得到的他人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自己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如果我们将交换双方的位置做一互换,让交换者以制造者的身份来确定其要付出的相应单位产品或者说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话,我们所确定出的它们的社会价值正好等于我们在前面所确定出的交换者要交换的单位产品和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这样的话,我们便不难进一步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就等于与它相交换的相应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并且等于生产它们的相应单位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在交换活动中达成交换的相应单位产品之间具有着相等的社会价值,并等于生产它们的相应劳动力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就确定了什么样的价值是可以衡量并找到其客观的衡量标准了。显然,只有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那些被用于交换的产品和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才是我们可以进行衡量并找到客观衡量标准的。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下面我们就来对其做一进一步了解。

说明:今天忙了些其他,未来及做最后一遍检查和修改,所以希望大家发现问题后能及时帮我指出,我好及时做出调整。您对我的任何帮助,我都会铭记在心!另外,由于现在家里的杂事开始多了起来,所以在后面的内容我将改为隔3天发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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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3 13:40:58
39# 刘保强


2)、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的不同衡量标准

        在了解到我们只能为社会生产条件下用于交换的劳动力和产品的社会价值来找到客观的衡量标准后,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些具体的衡量标准该是什么。在前面我们曾了解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对于一个产品的制造者而言,他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就取决于其劳动力的创造物产品在交换活动中可以实现的社会价值。而对于一个产品的交换者来说,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则是取决于其在交换活动中需要为这一产品的生成物劳动力而付出的最低社会价值。毫无疑问,在收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对于产品制造者来说,他会选取在交换活动中可以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产品社会价值来做为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如果我们换到产品交换者的角度来看这一价值的话,显然它也是交换者所愿意接受的能为制造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劳动力或者说其制造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同样,对于产品的交换者来说,其在交换中需要为得到单位产品而付出最少社会价值时的产品社会价值,当然也就是产品制造者所认为的交换者所必须要为其制造单位产品的相应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

    这就使得,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将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在社会中可以为制造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其制造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所愿意接受的产品的社会价值;而将产品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社会需要为制造单位产品的劳动力付出最少社会价值时产品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在获取产品时所必须要为制造单位产品的相应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在衡量产品及生产它的相应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始终所面向的都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社会。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产品而言,它的制造者和交换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潜在的交换者认为其要交换的产品的社会价值高了,高于自身劳动力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他为了追求实现自身劳动力的更高社会价值便可以将自己转化为它的现实制造者;而如果产品的制造者认为其制造产品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低了,低于其自身劳动力应实现的社会价值,他也同样可以为了追求实现自身劳动力的更高社会价值而将自己转化为它的交换者。这就使得,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无论是产品还是劳动力,它们的社会价值的确定始终都是在面向全社会的。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产品制造者仅对于交换者而言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劳动力可以在社会中实现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所愿意接受的产品的社会价值;而将产品交换者所面对的制造者心目中的产品的社会价值,进一步归结为社会需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社会在获取产品时所必须要为相应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便等于了社会所愿意接受的它生产的产品的社会价值,产品的社会价值则等于了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它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我们就好进一步来确定它们各自价值的客观衡量标准了。下面,我们来做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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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7 16:01:48
40# 刘保强

(上一帖中关于最高社会价值的叙述考虑的有些不成熟,我已做了相应调整。请大家注意重新考察!)


A、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愿意接受产品价值

    显然,通过在前面对生产者衡量其劳动力社会价值情况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劳动力社会价值的确定并不是交换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事,只有在具体的条件下通过交换双方的讨价还价达成了共识后,才意味着形成了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它的确定,首先需要能得到劳动力的提供者或者说产品制造者的认同。也就是说,交换者所给出的劳动力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能为制造者带来的社会价值,首先必须包含在劳动力的提供者或者说产品制造者所认为的其劳动力或者说产品所应为其带来的社会价值的范围内。而且,还必须是其劳动力或者说产品在交换者们那里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产品的制造者总是愿意将自己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提供给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交换者,交换者们所愿意接受的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相应社会价值,才是制造者所愿意接受的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而对于那些给出的社会价值在交换中只能为其带来较少社会价值的交换者,在同样情况下制造者将不会向其提供其想要的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其次,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首先需要得到劳动力的提供者或者说产品制造者的认同,但在最终确定上却还是要取决于产品的交换者们或者说间接生产者们所愿意为其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也就是取决于交换者们所愿意接受的能为制造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产品或者说制造产品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否则,不管制造者要求的社会价值高于,还是低于这一社会价值,都无法使其从生产中得到最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都无法使其实现生产收益最大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形成并不是由制造者单方面在主观上就能决定的,而是还要取决于其提供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客观上被交换者所接受的能够使其在交换中得到最多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制造者提供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能够在交换者们那里得到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而且也取决于交换者们所愿意接受的它们在能为制造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具体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劳动力的社会价值的形成并不是由交换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从主观上单方面来决定的,而是要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共同意愿或者说交换双方对劳动力社会价值的共同评价。否则,如果交换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其将无法成交或者说无法交换到各自想要的相应劳动力或者说产品。这就使得,我们可以将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归结为决定于交换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劳动力的载体——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也可以直接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交换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其制造出的相应产品的社会价值。

    当我们分析到这里时,我们还会发现,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其实并不是由产品的交换双方简单的随意而定的,而是在其背后还隐藏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制造者在产品制造中所能得到的最多社会价值,或者说人们在生产中所能取得的最大收益。也就是说,制造者在衡量一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主要是去考察在当时劳动力所制造出的相应产品在社会中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而不是简单地根据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或者说由其制造出的相应产品的多少和主观感受随意而定的。这是因为,制造者在生产过程中付出劳动力本身就是要去追求其可以实现的较高价值或者说追求其可以带来的生产收益,只有在劳动力可以实现较高的价值或者说带来生产收益时,制造者才会愿意提供相应的劳动力。既然制造者付出劳动力是为了要追求其可以实现的较高价值或者说追求其可以带来的生产收益,那么在交换活动中制造者当然会选择劳动力可以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来做为其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所以,只有在交换中能够为制造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才是制造者在生产中所要追求实现的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对于产品的交换者来说,这一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恰好也是其在此次交换中所愿意接受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不会愿意以此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比例去与制造者交换其所提供的那么多的相应产品。显然,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理解,这一能为交换者在交换中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当然也是制造者的相应劳动力或者说产品能为交换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


    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在劳动力的交换中,人们通常都只是去考虑劳动力所制造出的相应产品在社会中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便只能是决定于由劳动力制造出的产品在社会中能为社会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这个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愿意接受的其生产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由其制造出的产品在社会中能为生产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或者说由其制造出的产品在社会中能为生产者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所交换到的代表其社会价值的相应单位产品。显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劳动力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简称为是社会愿意接受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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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0 13:56:36
兄弟一直在努力。顶你以示支持。你我同行在思想的艰难旅途之中。

经济活动从过去到现在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而我们的思想家们对价值的定义却有如此多的分歧,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这些人不够聪明,还是这个问题太复杂?这种分歧也是事实。一个更为一一致的价值论是我们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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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0 16:34:27
进步主义 发表于 2011-4-20 13:56
兄弟一直在努力。顶你以示支持。你我同行在思想的艰难旅途之中。

经济活动从过去到现在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而我们的思想家们对价值的定义却有如此多的分歧,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这些人不够聪明,还是这个问题太复杂?这种分歧也是事实。一个更为一一致的价值论是我们的追求。
感谢进步兄的支持!经济学的发展需要你我以及无数的同行付出艰辛的努力!实在是问题太复杂了,稍有疏忽,便可能为后面的认识留下巨大的隐患!愿我们大家能早日实现心中的所愿,为经济学理论的向前发展尽我们的一些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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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2:14:56
41# 刘保强

B、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同样,通过在前面的对产品的社会价值形成过程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的确定也不是交换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的事,也是只有在具体的条件下通过交换双方的讨价还价达成了共识后,才意味着形成了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而它的确定,则首先需要能得到产品的需求者或者说产品交换者的认同。也就是说,制造者所要求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能为交换者节约的社会价值,首先必须包含在产品的需求者或者说产品交换者所认为的制造者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所应为其节约的社会价值范围内。而且,还必须是其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在制造者们那里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这是因为,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产品的交换者在需要某种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时总是愿意与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制造者交换,制造者们所必须要求的其劳动力或者说产品的相应社会价值,才是交换者所必须为其劳动力或者说产品付出的社会价值。而对于那些要求的社会价值在交换中只能为其节约较少社会价值的制造者,在同样情况下交换者将不会需要其想要提供的相应劳动力或者说产品。其次,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产品的社会价值首先需要得到产品的需求者或者说产品交换者的认同,但在最终确定上却还是要取决于产品的制造者们或者说直接生产者们所必须要求的其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取决于制造者们所能够接受的能为交换者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劳动力或者说其制造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否则,不管交换者所愿意付出的社会价值是高于,还是低于这一社会价值,都无法使其从交换中节约最多的社会价值,或者说都无法使其实现交换收益的最大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并不是由交换者单方面在主观上就能决定的,而是还要取决于其需要的劳动力或者说产品在客观上被制造者所要求的能够使其在交换中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产品的社会价值不仅取决于交换者需要的劳动力或者说产品能够在制造者们那里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而且也取决于制造者们所必须要求的它们在能为交换者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具体社会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同样不难得出,产品的社会价值的形成也不是由交换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从主观上单方面来决定的,而是同样要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共同意愿或者说交换双方对产品社会价值的共同评价。否则,如果交换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其将无法成交或者说无法交换到各自想要的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这就使得,我们可以将产品的社会价值归结为决定于交换双方都必须为产品的制造物——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也可以直接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取决于交换双方都必须为制造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

    当我们分析到这里时,我们还会发现,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其实并不是由劳动力的交换双方简单的随意而定的,而是在其背后还隐藏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交换者在劳动力交换过程中所能节约的最多社会价值,或者说人们在交换中所能取得的最大收益。也就是说,交换者在衡量一个产品的社会价值时主要是去考察在当时必须为产品而付出的劳动力在社会中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而不是简单地根据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或者说制造产品的相应劳动力的多少和主观感受随意而定的。这是因为,交换者在交换过程中付出自己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同样也是要去追求其可以实现的较高价值或者说追求其可以带来的交换收益,也只有在其付出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可以实现较高的价值或者说带来交换收益时,交换者才会愿意付出相应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既然交换者付出自己的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也是为了要追求其可以实现的较高价值或者说追求其可以带来的交换收益,那么在交换活动中交换者当然会选择其要交换的产品可以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来做为该产品的社会价值。所以,只有在交换中能够为交换者节约最多社会价值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才是交换者在交换中所努力寻求的产品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对于产品的制造者来说,这一劳动力或者说产品的社会价值恰好也是其在此次交换中提供的相应劳动力或者说产品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否则,其将不会愿意以此社会价值或者说交换比例去向交换者提供其所想要的那么多的相应产品。显然,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理解,制造者的相应劳动力或者说产品在交换中能为其带来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当然也是其在交换中得到的交换者付出的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

    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得出,在产品的交换中,人们通常都只是去考虑付出相应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交换到的产品在社会中能为其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产品的社会价值便只能是决定于由产品或者说劳动力交换到的产品在社会中能为社会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毫无疑问,这个产品的社会价值也就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就是制造其的劳动力在社会中能为社会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的社会价值,或者说制造其的劳动力在社会中能为社会节约最多社会价值时交换者所必须付出的代表其社会价值的相应单位产品。显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个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简称为是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初步了解了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和劳动力在通常情况下各自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了解一下造成产品与劳动力会有不同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以及在特殊情况下这些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会有什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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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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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6:57:59
简单的树根 发表于 2011-4-21 15:36
一句话就把你的千言万语和西经的逻辑都否定:别走替代这样的思路了,假如人人所有东西都有,飞机大炮家家都可以买到,别说苹果莉了,生产出来的所有东西每家都买到,还都能满足消费,没有替代的现实,大小欲望都满足,这样的模型才是价格基于价值分析的模型,我称之为“从众消费模型”,这时候的价格你如何解释?看看真正的创新派的文章吧!
欢迎树根兄的讨论,并感谢你的意见!

虽然不敢贸然判定你想表达的观点,但我考虑你可能是在思考完全竞争生产情况下的模型。如果是的话,将在下一部分中具体谈到;如果不是,还需要看一下你的具体文章后,再做讨论。不知是否在论坛介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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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7:37:35
我想说一点是:我们的理论不仅要相对于劳动价值论更好,还要相对于均衡价值论为基础的微观经济学理论更好。马导师给西方经济学扣了庸俗经济学的帽子后无视,而我们又能给它扣个什么样的帽子呢?在内心说服自己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不对,自己的理论比大学教科书中的经济学理论更好,这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个巨大的挑战。你如何面对西方经济学?

我们最初可能都是针对劳动价值论开始自己的思索。针对西方经济学,对它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之后,我们还有理由建设新的经济学大厦,这样更为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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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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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0:14:21
进步主义 发表于 2011-4-21 17:37
我想说一点是:我们的理论不仅要相对于劳动价值论更好,还要相对于均衡价值论为基础的微观经济学理论更好。马导师给西方经济学扣了庸俗经济学的帽子后无视,而我们又能给它扣个什么样的帽子呢?在内心说服自己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不对,自己的理论比大学教科书中的经济学理论更好,这对于我们来说都是个巨大的挑战。你如何面对西方经济学?

我们最初可能都是针对劳动价值论开始自己的思索。针对西方经济学,对它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认识之后,我们还有理由建设新的经济学大厦,这样更为有前途。
劳动价值论本身就问题多多,连什么是劳动什么是价值尚不清不楚呢。
均衡价值论更够呛,同样是价值概念不明不白,均衡概念更是一塌糊涂。
均衡,是一种状态,因此,用来描述均衡的,一定是“状态函数”,也就是“存量”。可惜的是经济学界从来没有搞清楚“状态函数(存量)”和“过程函数(流量)”这些基本的东西。
我以学习的心态接触西方经济学,最终以嗤之以鼻的态度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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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0:33:11
进步主义 发表于 2011-4-20 13:56
兄弟一直在努力。顶你以示支持。你我同行在思想的艰难旅途之中。

经济活动从过去到现在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而我们的思想家们对价值的定义却有如此多的分歧,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这些人不够聪明,还是这个问题太复杂?这种分歧也是事实。一个更为一一致的价值论是我们的追求。
经济活动就是交易,而交易并不是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存在着,而是人类的独有现象,是私有制度出现之后的事情。我们没有听说过“老虎的经济状况”这种东西吧?
价值就是有用性——某种事物对做出价值判断者而言的有用性。
当某人认为某物对其有用时,就会说这个事物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你能举例说某人认为某物对其有用,但同时会认为这件事物对其没价值,那么“价值就是有用性”的说法就破产了。
否则,还有什么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价值,是价值判断者个人赋予事物的东西,是外在于事物的,不是事物的自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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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0:46:06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12:14
41# 刘保强

B、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刘先生请举个例子说明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回答什么是“劳动”。
把人杀死是不是劳动?
把树木砍倒是不是劳动?
把山石炸碎是不是劳动?
在地上挖个坑是不是劳动?
把水坑填起来是不是劳动?

没有什么“社会价值”这种东西。如果社会是私有制社会,产品交换一定是私有者之间处理多余私有物的行为,愿不愿交易、按什么比例(价格)交易等等,都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事情,是愿打愿挨两厢情愿的事情,与“社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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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1:34:05
张建平 发表于 2011-4-21 20:46
刘保强 发表于 2011-4-21 12:14
41# 刘保强

B、产品社会价值的衡量标准——社会必要劳动力价值
刘先生请举个例子说明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回答什么是“劳动”。
把人杀死是不是劳动?
把树木砍倒是不是劳动?
把山石炸碎是不是劳动?
在地上挖个坑是不是劳动?
把水坑填起来是不是劳动?

没有什么“社会价值”这种东西。如果社会是私有制社会,产品交换一定是私有者之间处理多余私有物的行为,愿不愿交易、按什么比例(价格)交易等等,都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事情,是愿打愿挨两厢情愿的事情,与“社会”无关。
首先,欢迎张先生参与讨论!

关于劳动,我是有清晰的定义的,以前的版本中都有介绍,只是在这一次的梳理中还未涉及!下面,我把它引出来,供先生及大家参考!

劳动是指人类从事地让自己感到辛苦和费力的生产活动。当然,在具体到经济活动中的劳动时,我们也可以说,劳动就是指人类从事的产品生产活动。

人类生产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地使新事物出现的或者说创造性的活动。

至于文中的“社会必要”主要是限定“价值”的。

我认为:有两个人就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一个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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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1 21:50:56
47# 进步主义
我不认为与西方经济学的认识结构有根本性冲突,只是要把《道德情操论》进行内化,并试着为其补上货币这一基础内容。或者说,我是试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价值论这三论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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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23:26:34
我是试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价值论这三论进行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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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起直在走超越之路,这需要看到劳动价值论与均衡价值论的不足之处,创造出能够弥补这些不足的更的好的理论。我问你的问题实际是在问自己,我的理论能够比大学教科书的理论更好吗?更好的话,就把它写出来。

经济学史上已经有好三次综合,这其中每次综合都是对以前的一种创新与超越。历史上的理论不全是糟粕,诺贝尔奖得主们的研究有其价值。如何有效综合在一起,这是你我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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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23:39:05
均衡,是一种状态,因此,用来描述均衡的,一定是“状态函数”,也就是“存量”。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民间原创经济理论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viewthread ... &from^^uid=17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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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兄弟。均衡分析法是西方经济学的根本方法。微观均衡与宏观均衡分析是经济学家们的武器,这是马歇尔的成就,超越马歇尔的均衡,这对于创新理论的人们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如果你能够将均衡踩在脚下,那你就是了不起的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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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5 18:12:36
44# 刘保强

3)、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不同的原因及其在特殊情况下的表现

    当我们了解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在通常情况下会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时,在这里我们便需要来了解一下,产品做为劳动力的生成物,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存在形式,为什么它们会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分析。

A、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显然,要想找到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我们还需要先搞清楚为什么劳动力与产品会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以及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那么,为什么劳动力与产品会对人类具有不同的价值呢?下面,我们来做一简单了解。

a、劳动力与产品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的原因

    毫无疑问,劳动力与产品之所以会对人类具有不同的价值,那是由人类做为生物的一种,从而所必然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劳动力做为人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创造能力,它可以在我们的意识指导下为我们制造出需要的事物或者说可以为我们创造价值。这就使得,我们会在趋利的要求下把由劳动力所制造出的事物的价值直接归因于劳动力本身,从而将其直接视为劳动力所具有的价值。而当人们进一步去考察由劳动力所生成的事物——产品——的价值时,则会去进一步考察劳动力的付出对自身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者说耗费,从而会将这一产品的得来归因于自身的耗费的付出,进而将在劳动力的付出中所损失或者说耗费掉的价值直接视为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因为,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同样情况下,其付出或者说损失同样的价值就会换来相应的产品,这一产品的价值就在于能够弥补其在生成中所造成的价值损失,他不会认为这一产品对其具有什么更大的价值。显然,这正是人们避害的要求在价值衡量中的反映。

    在了解劳动力与产品对人类具有不同价值的原因后,下面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劳动力与产品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b、形成不同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

    显然,要想回答劳动力与产品在生产者那里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个人价值衡量标准,我们还得要到生物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那里去找答案。这是因为,人类做为生物大家庭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地也具有趋利避害这种生物的基本属性。在这一基本属性的作用下,便会使人们在面对利益时通常会追求最大化,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而在面对损失时则通常是去尽量避免,做出使自己损失最小的选择。这就使得,人们在衡量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时,往往会选择其能够为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时的价值来做为其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而在衡量一个产品的价值时,则是会选择在生产中需要自己付出或者说耗费价值最少时产品所耗费的价值来做为其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得人们在对劳动力与产品对于自身的个人价值进行衡量时有了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衡量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时会采取收入法,而在衡量产品对自身的价值时采取的则是支出法。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我们就进一步明确了人们在对劳动力与产品对于其自身的个人价值进行衡量时为什么会采用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显然,这只是人类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在个人进行具体价值衡量时的现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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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9 16:04:02
56# 刘保强

c、社会价值的形成过程对原有思路的挑战

    在了解了人们在衡量劳动力与产品对自己的个人价值时为什么会采用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后,接着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和了解一下,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在了解这一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的形成情况,或者说,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是如何形成的。显然,在社会生产条件下,制造者愿意提供产品出来与他人交换是为了实现其劳动力对自身的更大价值或者说社会价值,而交换者之所以愿意与之交换则是为了节约自己在该产品生产中需要付出的价值或者说实现自身劳动力的社会价值。交换双方正是在这种可以为他们都带来好处的共同利益驱使下,或者说交换双方正是在追求实现各自劳动力或者说产品社会价值的共同利益下,才使他们走到了一起来进行交换。既然大家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才走到一起来进行交换的,那么劳动力或产品的社会价值的大小当然只能是由交换双方来共同决定或者说必须是由大家一起来说了算。否则,如果只是由某一方单方面来做决定,便无法产生共同利益,从而便会使交换无法达成。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看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说劳动力的提供者的趋利与产品或劳动力的交换者的避害来共同决定的,或者说它们是在一部分生产者的趋利与另一部分生产者的避害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当然,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避害或趋利,把它当做是另一种形式的趋利或避害的话,我们便不难得出,在社会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力和产品的社会价值是由交换双方的共同趋利或共同避害来决定的,或者说是在交换双方共同趋利或共同避害的作用下形成的。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会发现,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无论劳动力还是产品都是要面向社会的,只有通过在社会中与他人交换才意味着真正确定了一个它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只有社会才能真正确定一个劳动力或产品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对于生产者个人来说,其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一旦形成,就是其个人所无法单方面更改的。再结合上前面提到的,对于生产者来说,产品就是劳动力的载体,它只是劳动力的另一种存在形式。就使得我们不难得出,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个人那里是直接合一的,只要确定了它们中一个的社会价值,另一个也会随之而定。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生产者个人那里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个人对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进行衡量时,收入法与支出法是同样适用的。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会发现,仍从个人趋利避害的角度去观察,并不能说明劳动力与产品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说是个人的趋利避害直接造成了其劳动力与产品个人价值衡量标准的不同的话,那么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产品和劳动力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是由社会来决定的,就使得我们仍从原来的角度去考察并不能解释它们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这样一来,就使得我们还必须从社会的层面来对其做一进一步认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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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4 01:50:25
57# 刘保强

d、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社会为了满足其整体发展的需要,既会要求人们勇于创新,鼓励人们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事物来满足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也会要求人们注重节约,提倡人们在已有产品的生产中尽量减少耗费以更好地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毫无疑问,这就是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做为整体的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显然,在这一属性的支配下,如果人们在这两方面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便会对人们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相应肯定。这样一来,由于对于具有不同创造能力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会因各自的不同创造能力而为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从而便需要我们在衡量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通过其创造出的产品被社会的认同程度来对其做出相应的肯定。否则,如果不考虑不同能力劳动者的不同贡献,便会挫伤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我们在考察劳动力的社会价值时,需要通过其制造出的产品能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同的社会价值来对其做出衡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反映出不同劳动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劳动能力或者说创造能力的差异,从而也反映出社会对生产者在创造能力方面的要求和认同。而对于具有相同创造能力的不同劳动者或者说某一种产品的不同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在具体的产品生产中可能会存在着节约能力的差异,从而会使他们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力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我们在衡量产品的社会价值时,需要通过在生产中社会所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对其做出衡量。否则,如果不考虑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必要耗费,便会造成生产中的铺张浪费,从而同样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显然,只有通过社会在生产中所必须要为制造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来对产品的社会价值进行衡量,才能有效地反映出社会在该产品生产中的必要损耗,反映出社会对劳动者在具体产品生产中所具有的节约能力的要求和认同。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发现,有两个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正是社会在面对趋利避害或者说开源节流这一永恒的经济主题时,对人们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及在人们做出不同贡献后对其进行相应肯定的生动而现实的反映。

    当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仍然离不开人类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基本属性,只是在此时的原因已不再是个人的这一属性,而是由不同的个人所共同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这一属性。这是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下个人虽仍然是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决定中必不可少的成员,但其此时已不能单方面决定它们的社会价值,而是要由不同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来共同确定。这就使得,虽然个人所具有的仅限于自身的基本属性仍在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其已不能再发挥决定性作用,取而代之的是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或者说不同个人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虽然个人的趋利避害属性在这一过程中仍然发挥着基础作用,但其已不能再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要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或者说大家的共同趋利避害属性来起决定性作用。毫无疑问,由于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的个人并不能单方面地决定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便使得个人在交换中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到他人的利益诉求,从而使得在社会价值决定中个人的趋利避害也必须在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下才能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就使得在个人价值标准决定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个人趋利避害属性在社会价值标准决定中转化为了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所以我们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趋利避害属性仍然在价值决定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只是在此时的价值决定中个人的趋利避害已失去了其决定性作用,要由不同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来起决定性作用。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通过进一步认识,我们便不难发现,虽然社会整体趋利避害的属性要求我们在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时分别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但由于产品与制造其的劳动力始终都是一体的,产品只是劳动力的载体,它们的社会价值始终都是相等的,从而使得好像在衡量它们的社会价值时并不需要采用不同的标准,让人觉得区分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有些多余。也就是说,由于在具体实践中一个产品能被社会所接受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社会所必须为制造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无论采取何种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它们在社会价值量上始终都是一致的,从而就会使我们感觉到并不需要采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它们的社会价值,好像这一区分是多余的。其实,情况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简单。因为,我们之所以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不只是要反映社会在主观上所具有的趋利避害愿望和要求,而是还要对社会中的生产者在客观上所具有的不同生产能力进行相应肯定。也就是说,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不只是人们在主观上的共同趋利避害要求,而是还有人们在客观上存在的劳动能力的不同。或者我们也可以说,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只是使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生产者之间存在着的劳动能力的不同才是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客观原因。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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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8 18:04:59
由于近期家中有事,无法静下心来思考问题,为保证发帖质量,我决定在忙完家中的事后再继续梳理,大约还需要10天左右。还请关注此帖的朋友们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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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0 15:37:32
58# 刘保强

(由于上一帖发的有些仓促,有些内容不太成熟,我已做了相应调整,请大家重新考察!)

e、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客观原因

    在了解了社会整体的趋利避害属性只是形成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主观原因后,我们会发现,在其背后还有一个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那就是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存在着的生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具体分析。通过在前面对产品与劳动力社会价值的了解,我们会知道,对于某一个具体产品与相应的劳动力来说,无论采取何种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它们的社会价值在量上始终都是一致的,它们的社会价值并不会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生产者而言,其产品所能被社会接受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就是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其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其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在量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使得,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生产者来说,即使从社会整体趋利避害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也不能解释为什么需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当了解到这一情况时,便需要我们把整个社会中的所有生产者都做为价值主体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认识。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在社会上有着众多的生产者,不同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可能会具有着不同的生产能力,从而可能会为社会创造出不同的社会价值。或者具体来说,社会中的生产者可能会由于在产品生产上的不同的创造能力和节约能力,从而为社会创造和节约不同的社会价值。这就使得,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者会就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出不同的社会价值要求,而社会则需要在趋利避害的整体要求下制定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予以回应。也就是说,对于不同产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需要根据其产品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来对其劳动力做出应有的评价;而对于相同产品的生产者来说,则需要社会根据其劳动力耗费社会价值的必要程度来对其产品做出恰当的评价。这样一来,在社会中便产生了分别用来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的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不难得出,虽然在社会生产条件下造成劳动力与产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原因仍离不开人类或者具体说社会所具有的趋利避害属性,但真正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却是人们在面对人类趋利避害这一永恒经济主题时在产品生产上客观存在着的内在生产能力的差异。或者说,在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的开源和节流这两方面客观存在着的劳动能力的差异,才是造成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分离的决定性原因。这是因为,虽然社会从主观上会在不同方面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并会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对人们的贡献做出相应的肯定,但还必须要人们在这两方面客观存在着生产能力的差异,才可能在社会中真正形成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否则,虽然社会愿意用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但由于人们在产品生产上的生产能力是无差异的,并不会使它们的社会价值在量上有什么不同,从而根本无法使我们感觉到有用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标准来衡量它们的必要。所以我们说,造成劳动力与产品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不同的决定性原因是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的生产能力的不同。毫无疑问,对于生产不同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在同一单位劳动时间里他们可能会创造出不同的社会价值,从而这一单位时间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需要通过其创造出的产品被社会的认同程度来衡量。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劳动者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及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或者说,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反映出不同行业生产者之间创造能力的差异及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大小。而对于生产同一产品的生产者来说,由于他们之间节约能力的差异,不同的生产者在生产中可能会耗费不同的社会价值,从而使得他们生产出的产品的社会价值需要通过社会对其劳动力耗费的必要程度的认同来给予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社会在产品生产中的必要耗费及其对生产者具有的节约能力的认同。或者说,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反映出社会对同行业中具有节约能力的生产者的肯定和社会对一种产品生产中所需的必要耗费的认同。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看出,之所以我们需要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来分别衡量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完全是由于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还存在着生产能力的不同与差别。也就是说,正是由于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还存在着生产能力的差别与不同,才导致了产品与劳动力的社会价值需要分别用不同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衡量。换句话说,如果社会中的生产者在产品生产上不存在什么生产能力的差别与不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在产品与劳动力之间做什么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区分。这是因为,如果是在某一个具体产品的生产上社会中没有与之相同的生产能力或者说某个生产者独有着该种生产能力,那么对于该产品来说,便意味着在社会中没有什么不同的生产能力,从而使得社会所愿意接受的该产品的社会价值就是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其的相应劳动力付出的社会价值。这样一来,便使得对于该产品与制造其的相应劳动力来说,就没有了再做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区分的必要。而如果是社会中的生产者已经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中都没有了生产能力的差别或者说在社会中所有的生产者都具有相同的生产能力,那当然也就没有再做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区分的必要。这是因为,在此时任何社会所必须要为生产产品的劳动力而付出的社会价值都是社会所愿意接受的相应产品的社会价值。

    当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便不难发现,如果在产品生产中已经没有了人们在生产能力上存在着的差异,那么在社会中便不会有用不同社会价值标准来分别衡量劳动力与产品的社会价值的要求,从而便不需要在社会中有不同社会价值衡量标准的存在,进而便会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在产品生产中,当有人独有着某一生产能力或者所有的人都具有完全相同的生产能力时,产品与劳动力社会价值衡量标准就会出现统一。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一特殊情况做一具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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