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21-4-17 21:46 
你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 ...
我根本否定“劳动力商品”的提法!我的看法是:“商品交换或买卖最重要的特征是
商品的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而且“劳动力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具有的而且是与其所有者——劳动者
不可分离的。劳动者与其劳动能力是共存亡的!”“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所谓交换或买卖关系正确地只能说是劳动者
劳动能力使用权的有限时间出让(类似于租赁交换类型),并不存在所有权的全面转移,这更接近于劳动力的租赁使用,而不是出卖!”
你看帖不认真,你所说的“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分为养育费和“有限时间出让”的再生劳动力生活资料费两部分,这种划分本来就奇葩,按这种说法,谁算得清,又怎么买得起?”不是我的划分!请你看清楚了,在主帖中我只是指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价值
有两种不明确的说法:……”!
欢迎继续关注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