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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03:4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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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04:39
呵呵,路过漂过,同情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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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05:01
很不容易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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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10:38
呵呵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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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12:56
每个人都有权力追求自己的幸福,所以选择什么理由离开并不重要。我觉得重要的是那个学校要反思的是为什么留不住人,要做些什么才能吸引人并留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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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25:15
楼上的观点我完全赞同!楼主再怎么借口人往高处走,人之常情。毕竟楼主也不像一些人什么不要拍屁股走人!我支持楼主,赞成楼上!主要是记者太八卦了!走自己幸福的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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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26:44
路过,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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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37:07
彼岸、花开未央 发表于 2011-12-7 17:31
第一,大家都认为是原来单位给我支付了读博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我是忘恩负义。其实我读的是“定向”的、而 ...
有个问题一直搞不懂,报送研究生和考研一样是高校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王丽被报送说明她自己达到选拔标准了也是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而学校选拔人才应该是为社会而不应该是为自己单位,因为安徽财经大学毕竟是公办高校。为什么要附加条件要求她一定回到本校工作?如果安财以降低选拔标准作为她留校工作的条件那是不是用公共资源来为自己谋私利?报研和考研一样,都是选拔手段,都是为国为社会选材,不是为你安徽财经大学自己。另外楼上这位叫彼岸花开未央的网友,你别动不动就谈论什么情何以堪,首先王丽和安财是平等独立的两个交易主体,当时双方做的只是一笔交易,双方都为自己购买了一笔期权。王丽担心未来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安财担心未来找不到更好的人才所以才事先订立这份合同。当然现在王丽违约在前期权费不能返还,就像你买了东西用过了就不能退货一样。很简单的道理,现在王丽既然愿意支付这笔违约金就应该让人家走,别动不动就感情,难道安徽财大真的对王丽倾注了很深厚的感情么?骗鬼去吧!要说感情我想双方都会觉得对方对不起自己,这是冷暖自知的事情,第三方无从验证和体会!听你的口气好像是安徽财大人事处的,即使你是国务院的也要依法办事,人家要辞职是自由,你可以要求她支付违约金不能硬扣着人家档案不放。感觉安徽财大的做法和当年回复高考之后很多基层生产队长硬不允许知识青年报考大学的做法一样,可悲,可笑,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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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39:13
chuxuezheah 发表于 2011-12-7 15:01
一楼的女博士王丽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7日,怎么出现“从本科开始就经常在这个论坛逛,对这里挺有感情的” ...
人家什么时候注册和这个问题本身有关系么?她以前用别的名字不可以么?你管得太宽了吧,另外别动不动就看人家的注册时间,这种做法就像半夜投投翻人家楼下垃圾箱看别人家吃了什么的心理一样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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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40:30
生活是自己的,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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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45:25
我个人认为,女博士要走,可以理解,不管她所谓追求爱情的理由是否令人认同。按照协议违约走人,也正常。但有个问题,既然事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女博士也达到自己目的,就是走人,还要将这个事情往媒体报道,就有点不厚道了,有事后报复学校的意思了,不管怎么说,你读博士也是学校给你送出去的,尽管你宣称是定向,没有原单位,哪来的定向。你当初为何不选择非定向呢,有将安财的职位留着做保底的嫌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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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45:38
个人愚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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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47:01
jmwmc 发表于 2011-12-7 15:18
  看到“合同本身已经规定了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已经默许了如果我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是 ...
看你这番话素质也高不到那里去,你怎么知道王丽是故意违约的,不是万不得已我想她是不会违约的。合同规定违约金就是对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予有限的惩罚,至于是恶意违约还是情非得已你怎么去验证?王丽怎么就不诚信了?她按照合同支付了违约金怎么就不诚信了?王丽和安财是平等交易的主体,良禽择木,我不愿意在你这里干了,并且愿意为我的违约行为承担合同规定的代价这有什么不对?别动不动就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比人狂轰滥炸,扪心自问你的道德就比别人高么?有事说事别用恶语攻击人家,
听你这番话就知道你确实没什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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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47:17
支持。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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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0:46
可是滴该 发表于 2011-12-8 11:31
你要不跟学校签合同你连每月300块都没有。
你果然是250楼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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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0:5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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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1:52
强烈支持王博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报道可以看出,安财根本没有为王老师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费用,所以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是以维护官方利益而不是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即便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安财以及众多学校都可以在与教师的协议中规定违约金条款,这个条款及涉及的金额是校方单方面的意志,教师方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这种协议大都是不公正协议,但如果你到法院去打官司,结果会怎样?当然是校方赢,你个小P民还能斗的过强大的专政机器?
    与单位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一样,劳动者也有选择单位的权利,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这还需要理由吗?
    在某些学校,要评个副教授教授,还要你签几年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未满离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这是公平的协议吗?你敢说半个不字?好像教授这个职称是学校赏赐给你的一样。为什么一个学校的校长调到另一个学校当校长,却不用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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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3:44
starwy0728 发表于 2011-12-7 16:56
一个连爱情都解决不了的人,可悲
为什么解决不了爱情就可悲,你不觉得这句话你说的很没有素质么? 按你的说法牛顿,诺贝尔,帕斯卡,笛卡尔、柏拉图、哥白尼等人也都是可悲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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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5:58
总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女博士火了 安财也跟着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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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6:01
彼岸、花开未央 发表于 2011-12-7 17:31
第一,大家都认为是原来单位给我支付了读博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我是忘恩负义。其实我读的是“定向”的、而 ...
听你的口气好像是安财没有获得保送资格的学生,有一种酸葡萄的味道!我告诉你保送和考研一样都是学校为社会选拔人才的手段,你达到标准了就上,达不到即使你同意后半辈子都给安徽财大工作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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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6:15
走自己的路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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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6:44
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47
看你这番话素质也高不到那里去,你怎么知道王丽是故意违约的,不是万不得已我想她是不会违约的。合同规定 ...
请问你是用什么脑思考的,没看理由是找不到爱情?
不懂别瞎掺合,跑出来让人看笑话。
就你这点水平,也能看出我有没有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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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7:28
女博士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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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8:56
强烈支持王博士!
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知为何引发这么多反对声音?
悲哀!中国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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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5:59:20
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39
人家什么时候注册和这个问题本身有关系么?她以前用别的名字不可以么?你管得太宽了吧,另外别动不动就看 ...
看注册时间和翻垃圾箱能够相提并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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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6:00:28
楼主,本科开始逛这论坛,不会是2011年12月7日才注册的吧?
要注意细节啊!
对学术工作者来说,这不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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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wmc 发表于 2011-12-8 15:56
请问你是用什么脑思考的,没看理由是找不到爱情?
不懂别瞎掺合,跑出来让人看笑话。
就你这点水平,也 ...
辞职需要理由么?即使王丽没有任何理由的辞职学校就应该不放么?如果学校能够开始就依法办事算清违约金让她走人她会用这么奇怪的理由么?即使这个理由我觉得也没什么不可以。别动不动就谈水平,你水平高证明给我看看。“用什么脑思考”这样的话你是用哪张嘴说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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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6:04:41
就跟谈恋爱,合适了就谈,不合适就不谈,不能说我前面给你多少钱,就必须得一辈子来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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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imaoyi08 发表于 2011-12-8 15:47
看你这番话素质也高不到那里去,你怎么知道王丽是故意违约的,不是万不得已我想她是不会违约的。合同规定 ...
还良禽择木呢,不过“禽”字很贴切,“良”就没有了。你当这个“木”是木头啊,你想择就择?
人事部门看到这种人来应聘,直接一脚踢开了,万一喂养两年又飞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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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8 16:06:30
支持王丽,她辞职还说了一个理由。其实,加入想辞职,就是不想干了,难道想退出还不行吗?无赖的学校,把一个好好的人都逼到这种程度了,中国的明天在哪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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