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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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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