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证券法》、《审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由
3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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