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营业部:
根据《保险法》、《会计法》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总公司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反馈。
2001
年8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提高资金运用收益,降低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保险法》、《会计法》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司。
第三条 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周转金限额管理,除必要的周转金外,资金全部集中到总公司。
第四条 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五条 资金运用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进行运用。
第六条 各级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总公司资金管理职责:
1.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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