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安[2001]300号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了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以上(含
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
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
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
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
1年。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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