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号
)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
《水污染防治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
本地区相关地市
制定本地区
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
1),制定
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
(具体要求
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
,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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