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监理
标准铁建设〔2003
〕38号1总那么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标准铁路建设工
程监理行为,特编制本
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
托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权
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将
托付监理合同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
与承包单位之间在
托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
、、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
工程负责履行
托付监理合同的工作机构。
2. 监理工程师
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铁路监理工
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
托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
工程监理机械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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