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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以房抵债如何
避开流押
条款一个从2007年
到2012年
,经历四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一笔牵涉民间借贷与商品房买卖
的款项,是禁止的流押条款还是有效的合同
?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定夺其中的法律关系与效力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
《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
商品房买卖
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
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
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
和民间借贷
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
当事人要求并通过
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
担保法》、《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
:朱俊芳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07年1月25日
,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
15份《商品房买卖
合同》,主要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
14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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