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协议书
甲方:广西自治区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来宾市兴宾区
乡(镇)
村组为解决广西自治区桂来至来宾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以下简 称“桂来高速五标”)施工临时用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 就甲方征用桂来高速五标项目临时用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供 双方共同遵守:
地块位置及面积
甲方所征乙方的土地位于宾市兴
乡(镇)
村组,面积共计
亩(以项目部 实地调查、丈量核实登记的土地面积为准,见本协议附件《临时 用地明细表》)。
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起始日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用地期限以土地复垦后把土地交还给农户(乙方)的时间为准。土地超期使用按本协议第三 条、第四条给予补偿。
第三条 补偿的标准和金额
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每年
元/亩全部包干进行补偿, 其中包括临时占用旱地、林地、牧草地费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费
用等。其他任何有关费用已包含在上述补偿标准中,项目部不 再另行补偿。(补偿标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调整)
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为
元/亩/年x
亩=¥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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