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新建标[2016]2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
“营改增”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
“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
“价税分离
”的原则,对我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测算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
2016
年5月1日起,执行
2010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
2012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
2013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
201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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