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治理,保证职工安全安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治理制度。
二、按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结合我厂实际状况,制定我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级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三、新工人上岗前凭“三级安全训练卡”和调令单,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训练卡和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证到设备器材科审核、登记以旧换新(只交棉外套、雨衣、水鞋、电焊手套、防护镜)去设备器材科领取。
四、一人进展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五、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六、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七、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八、工伤人员需要特别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交设备材料科审批。超过100元必需经主管经理批示后发放。
九、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爱护用品由托付单位自行解决。
十、设备器材科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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