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她物品,涉及所需软件。其使用目是:
(一)疾病防止、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和。
(二)损伤或残疾诊断、治疗、监护、缓和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研究、代替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手段获得,但也许有这些手段参加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制定和拟定新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拟定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医疗器械构造特性、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状况进行综合鉴定。
医疗器械分类详细鉴定可以根据《医疗器械分类鉴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鉴定根据
(一)医疗器械构造特性
医疗器械构造特性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依照不同预期目,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变化血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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