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进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我
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
区外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我
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在继续坚持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宁夏回族自治
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进宁建筑业企业是指持有本
区以外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进
进本区范围内从事
水利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区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进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备案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宁企业实行进宁备案登记制度。进宁企业应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凭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办理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后,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宁登记备案,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