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
作者: 刘康军发布时间:2014—12—16 11:00:26
【案件索引】
(2014)秦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咸阳市人。
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系原告高某某妻子.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珠泉路玉珠楼新村13号楼3单元2层西户,系原告李某某父亲。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玉泉北三巷。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称,2009年6月25日被告同意以内部优惠价出售给原告林湖苑房屋两套,为VIP:10001号1—2—12-A和VIP:10002号1-2-12-C2。2009年12月19日,原告高某某向被告交纳了两套房预购房款各200000元。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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