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 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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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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