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事业部和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公司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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