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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一、 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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