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
法规背景
以下一系列法规为中国VC/PE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并有力地促进了内外资VC/PE在中国的成长。
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于2003年、2005年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进行了规范。2006年7月,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资在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包括“法人制”和“非法人制”两种组织形式)的门槛,并放宽了其经营范围,在要求其资金主要用于对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还允许对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006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法人之间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前的《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合伙企业,不允许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
而为配合《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商务部也于2007年1月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根据该送审稿,外国企业可以作为中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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