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太阳山环保部门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标准本单位危急废物标志,加强对危急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视治理,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危急废物贮存和标识治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1、危急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⑴、 《固废法》有关规定
⑵、 环境爱护图形标志
⑶、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⑷、 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01)
2、危急废物贮存治理
⑴、危急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治理。
⑵、危急废物贮存应实行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制止将不能相容的危急废物混合贮存,制止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
3、危急废物标识的设置和治理
⑴、危急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需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志,危急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需依法设置相应危急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急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头贮存的时间等内容。危急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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