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执业医师法2、医疗事故解决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民法通则5、母婴保健法6、传染病防治法7、护士管理措施8、药物管理法9、献血法10、治安管理处分法11、刑 法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执业旳专业医务人员,合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涉及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引下,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旳;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旳;具有中档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旳。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旳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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