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
2007
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7
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
5章32条,自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2基本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2月1日起施行。
[1]局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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