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制性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众所周知,股东是证券经济存续的基础。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本身的存废。因此,自公司产生之日起,保护股东权益就成为公司法所关注;自证券交易产生之日起,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立法宗旨之一。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股东因持股数额多寡而有大小之别,大股东较中小股东更能有效利用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自身利益,而中小股东往往选择“理性冷漠”。
这并不说明中小股东不关心自身利益,而是无可奈何之举。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法律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以特殊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并非尽善尽美、无隙可乘,加之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致使现实中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收购将日渐增多。
而公司的收购行为则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在这些利益冲突的主体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者等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相互之间往往会形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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