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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4
请教一下,如果上市公司A的大股东甲拟进一步收购A公司的股票,收购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并以上市公司B的股票支付对价。

请教下各位:

(1) 假如A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2) 假如B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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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13:37:02
(2) 假如B公司是新上市公司,那么甲拟用于支付对价的B公司股票是否需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B是新上市公司,甲所持有的股票肯定具有限售期,如在限售期外的话才可以作为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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