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提问 悬赏 求职 新闻 读书 功能一区 经管文库(原现金交易版)
201 0
2024-12-26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界定
引言
          《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管理和责任规制,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责任期间,实践中常混淆使用质量保修期、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期等,发生诸多争议纠纷。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辨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责任的若干误区,明确界定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期、质量保证期,并提出解决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若干思路,希望有利于廓清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的性质,并有利于解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质量争议纠纷。
   
  
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保修期(最低期限、约定期限)
缺陷责任期(6个月、12个月、24个月)
损害赔偿期(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
质量保证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
附件列表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