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3 供配电系统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8条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十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11页)
4 配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5条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第17-18页)
4.7低压配电装置
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第24页)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第25页)
4.9.2条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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