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
本文对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特征及其原因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全文分4章。
第1章介绍了写作本文的思想背景。第2章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各自在经济法中的地位进行了阐述,指出国家、企业、个人、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经济法的四大基本主体,在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地位各异: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在主体层次上处于最高位置,拥有经济强制力和政治强制力的双重力量;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在主体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主体层次上处于中层地位,即相对于作为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弱势主体的个人来说,企业居于强者地位,对于个人具有经济强制和某种程度上的组织优势,而相对于作为经济干预者的国家来说,企业往往是易受公权侵害的私权拥有者;个人作为社会的单个成员,可以广泛地参与国民经济之运行,并可以具有多重身份,如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纳税者等,个人在纵向的经济协调关系处于最底层的位置,但却是最终极价值意义上的主体,因此,也是最需要予以倾斜保护的经济法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是经济法主体中地位非独特的一类,它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传递信息的纽带和缓解冲突的润滑剂。
第3章论述了经济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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