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论坛 七区 会计与财务管理
1850 3
2009-03-16

在看<<经济法>>看到买卖合同的时候,介绍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读到此感觉十分别扭,原来里面有“出卖人”一说。不知道怎么搞的,看到这个词就想到以前被人出卖的感觉,不爽。

出卖人,被人出卖,读读意思就跑调了。为什么不写成出售人呢,也感觉不错了,何必非得要按照字面来确定主体的代名词?呜呼~~哀哉~~

我法,故我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16 13:09:38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9-3-16 16:40:00
该是约定俗成的吧?!小子冒昧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3-16 22:56:00
呵呵,专业术语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3-18 13:25:00

嘿嘿.............

签合同时

可以做为警示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