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经济法>>看到买卖合同的时候,介绍说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读到此感觉十分别扭,原来里面有“出卖人”一说。不知道怎么搞的,看到这个词就想到以前被人出卖的感觉,不爽。
出卖人,被人出卖,读读意思就跑调了。为什么不写成出售人呢,也感觉不错了,何必非得要按照字面来确定主体的代名词?呜呼~~哀哉~~
我法,故我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16 13:09: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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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
签合同时
可以做为警示